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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教室墙壁到历史尘埃: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十诫》退出公立学校的法律与宗教根源

作者:吉祥法师

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斯通诉格雷厄姆案”(Stone v. Graham)中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判定肯塔基州一项要求在所有公立学校教室张贴《十诫》的法律违宪。这一裁决不仅终结了《十诫》在美国公立学校的法定存在,更深刻地揭示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政教分离”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逻辑。本文将系统梳理该案件的来龙去脉,深入分析法院裁决的法律依据与宗教考量,并探讨其后续影响与历史意义。

## 一、案件背景:肯塔基州的法律与《十诫》的宗教属性

### 1. 法律出台的动机与内容
1978年,肯塔基州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法案,明确要求“在每一个公立学校教室的墙壁上,以适当尺寸和字体,张贴一份《十诫》的副本”。该法律声称,这一做法的目的是“鼓励学生培养对法律、历史以及美国法律体系之宗教基础的尊重”。法案的支持者强调,《十诫》作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基石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因此在学校环境中展示它并非旨在推广任何特定宗教信仰,而是服务于世俗教育目的。

然而,这一看似“中立”的立法措辞,从一开始就引发了宗教自由倡导者和法律学者的强烈质疑。批评者指出,《十诫》在犹太教和基督教传统中具有无可争辩的宗教神圣性,将其单独挑选出来并在公立学校的强制教育环境中展示,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对特定宗教信仰的政府背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一个核心问题:一项法律的表面目的是否足以掩盖其本质上的宗教意图?

### 2. 《十诫》作为宗教文本的不可分割性
法院在裁决中敏锐地指出了《十诫》内容的双重性。《十诫》的前半部分(第一至第四条诫命)涵盖了纯粹的宗教义务:敬拜独一真神、禁止偶像崇拜、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以及遵守安息日。这些诫命直接规定了人对神的信仰与崇拜行为,具有明确的超自然指向。而后半部分(第五至第十条诫命)则涉及世俗道德与社会规范: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婪。这些内容确实与人类社会的普遍伦理准则相契合。

法院认为,立法机构试图将《十诫》割裂开来,将其后半部分的伦理内容作为展示的“世俗目的”依据,这种做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十诫》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宗教整体,其前半部分的宗教诫命赋予了整部文本以神圣权威。在教室这一特殊环境中,展示《十诫》不可避免地会使学生感受到宗教教义被官方认可与推崇,从而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宪法精神。

## 二、法院裁决的核心法律依据:政教分离原则的严格适用

### 1. “莱蒙测试”的适用
在“斯通诉格雷厄姆案”中,法院援引了此前在“莱蒙诉库尔茨曼案”(Lemon v. Kurtzman, 1971)中确立的“莱蒙测试”作为判断法律是否违反政教分离原则的标准。该测试包含三个要件:
- 法律必须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
- 法律的主要效果既不能促进也不能抑制宗教;
- 法律必须避免政府与宗教之间过度的纠缠。

法院判定,肯塔基州的法律在第一个要件上即宣告失败。因为其“促进对法律、历史及美国法律体系之宗教基础的尊重”这一声称的世俗目的,不足以掩盖其明显的宗教动机。法院明确写道:“张贴《十诫》的首要目的显然是宗教性质的。《十诫》在犹太教与基督教信仰中确凿无疑地是一部神圣文本,任何立法者对所谓世俗目的的强调都无法让我们对此视而不见。”

### 2. 宗教符号在公立学校的特殊敏感性
法院特别强调了公立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机构所处的特殊地位。在公立学校中,学生是强制入学的,且年龄较小、心理尚未成熟,对权威具有天然的服从倾向。在此环境中展示宗教符号或文本,容易对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使法律试图通过强调世俗目的来避免宗教色彩,实际效果仍然是向学生传递“政府认可某种宗教”的信号。

法院还指出,如果立法者真正关注的是法律史或道德教育,完全可以通过展示《大宪章》、《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等非宗教性历史文献来实现这一目的。选择《十诫》这一明确带有宗教性质的文本,本身就揭示了其背后的宗教动机。

### 3. 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冲突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这一条款包含了两个相互关联的核心原则:“确立条款”(禁止政府确立或偏袒任何宗教)与“自由活动条款”(保护个人自由实践宗教的权利)。在公立学校展示《十诫》,一方面可能被理解为政府试图确立一种主导性宗教(犹太-基督教传统),另一方面则可能侵犯持不同宗教信仰或无神论学生家庭的宗教自由。

法院的裁决实际上是在平衡两种利益:一方面,宗教团体有权在私人领域或宗教场所传播其教义;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在教育领域保持中立,确保所有学生不因信仰差异而受到歧视或压力。判定了《十诫》的展示超出了政府可以合法采取的范围,因为它不成比例地偏向了犹太教与基督教,而忽视了其他宗教传统或无神论观点。

## 三、裁决的历史语境:1960-70年代的政教分离浪潮

### 1. 1962年“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公立学校祈祷被禁止
“斯通诉格雷厄姆案”并非孤立的裁决,而是整个1960-7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政教分离一系列重要判决的延续。1962年,在“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Engel v. Vitale)中,法院判定纽约州教育委员会允许学校在每天早晨进行祷告的行为违宪。该祷告内容为:“全能的神,我们承认我们对你的依赖,我们祈求你保佑我们、我们的父母、我们的老师与我们的国家。”法院认为,即使是所谓“非宗派性”的祈祷,只要是由政府机构在学校环境中组织开展,就构成了对宗教的政府确立。

### 2. 1963年“阿宾顿学区诉申普案”:圣经诵读被废除
随后在1963年,法院在“阿宾顿学区诉申普案”(Abington School District v. Schempp)中,进一步禁止了公立学校中强制性的每日圣经诵读活动。法院明确表示,政府不能通过教育机构来推行宗教实践,即使这种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这些裁决共同确立了公立学校必须严格保持宗教中立的宪法原则。

### 3. 社会文化变迁的反映
1960-70年代也是美国社会文化急剧变迁的时期。民权运动、反战抗议、女性解放运动以及性革命,共同推动了多元化价值观的崛起。宗教领域的权威被削弱,公民对政府干预私人信仰的警惕性显著提高。在这一背景下,法院倾向于严格适用政教分离原则,以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因此,“斯通诉格雷厄姆案”的裁决并非突然转向,而是这一历史进程的必然结果。

## 四、后续演进:争议的延续与持续的挑战

### 1. 2005年“范奥登诉佩里案”的再审视
尽管“斯通诉格雷厄姆案”明确否定了在教室强制性展示《十诫的做法,但围绕这一问题的法律争议并未平息。2005年,最高法院审理了“范奥登诉佩里案”(Van Orden v. Perry),该案涉及在得克萨斯州议会大厦广场上摆放的一座《十诫》纪念碑。法院最终裁定,该纪念碑并未违反政教分离原则,因为其展示环境(公共广场)与展示背景(作为一系列历史纪念物的一部分)使其具有了“历史意义与文化传统”的维度,而非纯宗教展示。

这一裁决与“斯通诉格雷厄姆案”之间形成了微妙但重要的区别:在成年人自由进出的公共空间与在儿童强制就读的学校环境,法院对宗教符号的容忍度是截然不同的。公立学校由于受众的特殊脆弱性,仍然是宗教符号展示的“禁地”。

### 2. 近年来州立法机构的努力
近年来,一些州(如路易斯安那州、俄克拉荷马州)的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要求在学校展示《十诫》,但这些努力几乎毫无例外地遭到联邦法院的阻止。法院的立场始终一致:公立学校不能成为宗教教义的传播场所,无论这种传播是显性的(如祷告)还是隐性的(如文本展示)。这些现代诉讼的结果,进一步巩固了“斯通诉格雷厄姆案”所确立的判例原则。

### 3. 对宗教教育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斯通诉格雷厄姆案”并没有禁止公立学校进行关于宗教的客观学术研究。学校仍然可以在历史、文学、哲学或比较宗教学课程中,以学术而非教义的方式讨论《十诫》及其文化影响。法院的裁决严格限制了宗教文本的“展示”与“推广”行为,但对宗教知识的“教育”保持了开放性。这一区别体现了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精细性:它保护的是思想自由,而非知识压制。

## 五、启示与结论:教育与宗教的边界划定

“斯通诉格雷厄姆案”裁决的核心贡献在于,它清晰地划定了政府权力与宗教领域之间的边界。公立学校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首要任务是培养知情的公民,而非有信仰的信徒。当宗教文本以强制或半强制的方式出现在学校环境中时,它实际上扭曲了教育的目的,并侵蚀了个人在信仰选择上的自由空间。

法院在裁决中展示了对宗教多元性与思想自由的尊重。它认识到,在一个由不同种族、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公民组成的社会中,政府必须保持中立,以避免对少数群体的压迫。正如法院所言:“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待宗教的方式,不是通过确立一种宗教来确立对其他宗教的敌意,而是通过使政府成为宗教自由的守护者,而非宗教信条的传播者。”

这一裁决也提醒我们,法律的表面目的与实质效果之间可能存在巨大鸿沟。立法者如果试图通过以“世俗”的措辞包装宗教动机,最终无法逃过法院的审查。因为宪法的目的不仅是解读文字的表面含义,更是捍卫其背后的精神实质——即所有公民在信仰问题上的平等权利。

时至今日,尽管社会争议仍此起彼伏,“斯通诉格雷厄姆案”所确立的原则依然是美国政教关系的基石之一:在公立学校的教室里,不应有任何宗教符号获得官方的特权地位。这并非对宗教的敌视,而是对全体公民宗教自由的最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