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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发布第301条强制劳动进口关税实施细则

## 政策背景与生效时间

2026年7月23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式宣布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来自60个经济体的进口商品征收10%至12.5%的额外从价关税。此项措施以所谓“强制劳动”为由实施,自2026年7月24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凌晨12:01起生效。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随即通过货物系统信息服务发布了编号为69326983的指导公告,为进口商、报关行及申报方提供具体的报关操作指引。

## 关税税率与适用国家分类

此次Section 301措施将60个经济体分为两个税率档次:大部分国家适用12.5%的额外关税税率,部分国家适用10%税率。

### 适用12.5%关税税率的经济体

适用12.5%税率的经济体包括:阿尔及利亚、安哥拉、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巴西、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圭亚那、香港(中国)、伊拉克、以色列、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利比亚、摩洛哥、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阿曼、秘鲁、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和越南。

对于日本、韩国和瑞士,HTSUS归类条款设定了差异化处理机制。具体而言,若原产于这些国家的产品在第一栏中的从价税率(或从价等值税率)分别达到12.5%或以上,则不征收额外关税;若低于上述基准税率,则采用第一栏税率与301条款税率合并计算的方式,使最终总税率达到12.5%。欧盟成员国和台湾地区则适用10%的合并税率基准线。

### 适用10%关税税率的经济体

适用10%税率的经济体包括: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加拿大、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墨西哥、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英国。

## 关税归类编号体系

本次Section 301关税措施对应的HTSUS第99章归类编号涵盖9903.05.20至9903.05.84,各国各对应一个专属编号。如9903.05.31对应中国产品,9903.05.44对应印度产品,9903.05.55对应墨西哥产品等。上述归类编号均设有“除特定例外条款所涉产品外”的前置限定条件,各编号对应的例外条款后续将详述。

## 普遍适用的豁免条款

## 在途货物豁免

9903.05.85条款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货物可豁免额外关税:其一,货物须在2026年7月24日凌晨12:01之前已在港口装船,并处于进入美国之前的最终运输途中;其二,货物须在2026年7月28日凌晨12:01之前完成消费入境报关或从保税仓库提出供消费使用。

### 特定产品类别豁免

9903.05.86及9903.05.87两款依据美国税则第52号注释(b)和(c)分节,对特定产品类别予以豁免,具体产品范围需参照该注释原文确定。

9903.05.88条款涵盖民用飞机(军事飞机除外)及其发动机、零部件、组件和分组件,以及地面飞行模拟器及其零部件和组件。

9903.05.89条款适用于制药用途的产品。

9903.05.90条款涵盖范围广泛的特定产品,包括铝、钢、铜制品及其衍生产品,乘用车(轿车、运动型多用途车、跨界多用途车、小型货车和货运面包车)及轻型卡车及其零部件,中型和重型车辆及其零部件,木制品,以及半导体产品。

### 人道主义与信息材料豁免

9903.05.91条款适用于美国管辖范围内的个人或实体捐赠的物品,包括食品、衣物和药品,且必须用于缓解人类苦难。

9903.05.92条款涵盖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电影、海报、唱片、照片、缩微胶片、缩微平片、磁带、光盘、CD-ROM、艺术品和新闻通讯稿。

## 按经济体划分的特定豁免

### 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豁免

**加拿大与墨西哥**:依据9903.05.93和9903.05.94条款,原产于加拿大或墨西哥的商品若根据《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免税入境,即可豁免相应关税。具体适用范围涵盖美国税则第98章第XXIII分章及第99章第XXII分章规定的各类待遇,无论该商品是否通过“Special”子栏中标注“S或S+”的条款入境。

**中美洲六国**:依据9903.05.95条款,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或尼加拉瓜的纺织品或服装产品,若根据《多米尼加-中美洲-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免税入境,可分别豁免对应国家的301关税。值得注意的是,若萨尔瓦多或危地马拉的纺织品服装同时符合CAFTA-DR一般性豁免(9903.05.95)和特定国家豁免(萨尔瓦多9903.06.09或危地马拉9903.06.06)的条件,进口商可自行选择适用的第99章归类编号。

### 特定国家产品的分类豁免机制

对于阿根廷、孟加拉国、柬埔寨、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印度尼西亚、约旦、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美国税则第52号注释的(j)分节设置了分项豁免机制。以阿根廷为例,9903.06.10和9903.06.11分别对应(j)(8)(i)和(j)(8)(ii)分节规定的产品类别;台湾地区产品对应9903.06.14和9903.06.15;印度尼西亚产品对应9903.06.16和9903.06.17。欧盟成员国产品适用9903.05.97条款,瑞士产品适用9903.05.98条款,英国产品适用9903.05.96条款。各分节的具体产品范围需以美国税则原文注释为准。

**特别说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明确指出,若某一商品同时满足多项豁免条款的适用条件(例如同时满足一般豁免和特定国家豁免),进口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条款进行申报。

## 第98章商品归类处理规则

此次新增的额外关税不适用于依据税则第98章条款合法申报入境且CBP认可其归类适当的商品,但存在以下重要例外:对于按9802.00.40、9802.00.50或9802.00.60子目入境的商品,额外关税仅适用于在境外进行的修理、改装或加工增值部分的价值;对于按9802.00.80子目入境的商品,额外关税适用于境外组装商品的价值减去美国原产零部件的成本或价值后的余额。

此外,任何符合本章注释规定的商品仍须继续适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其他关税、税费和费用。

## 对外贸易区处理规则

根据公告要求,凡受此项Section 301额外关税约束的原产于上述60个经济体的商品,在进入美国对外贸易区时,除符合19 CFR 146.43定义的“国内状态”资格的商品外,只能以“特许外国状态”入区。该限制自额外关税生效之日起执行。

## HTSUS申报顺序要求

在进行入境摘要申报时,若进口商品涉及第98章和/或第99章的归类,必须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在入境摘要行中报告:

1. 第98章归类编号(如适用);
2. 用于额外关税的第99章编号(如适用);
3. 贸易救济措施类编号,且须按固定顺序排列:首先报告第301条款对应的第99章HTSUS编号,其次为第122条款编号,再次为第232条款编号,随后为第201条款关税编号(如适用),最后为第201条款配额编号(如适用);
4. 用于替代关税或其他用途的第99章编号(如《杂项关税法案》或其他条款);
5. 其他配额的第99章编号(未被上述第3项涵盖的情况);
6. 第1至97章商品关税归类编号。

进口商品的申报价值应在第1至97章的HTSUS归类行中报告,除非第98章的申报规定要求以不同方式报告价值。

## 合规建议与咨询渠道

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建议各进口商、报关行及申报方密切关注此政策动态,确保在生效日期之后提交的入境申报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于消费品、工业原材料及中间品等不同类别的商品,应根据其原产国和产品属性,审慎确定适用的关税归类编号和豁免条款。

申报时应特别注意以下要点:准确核实商品的原产国信息;确认商品是否属于各豁免条款的适用范围;对于第98章的申报,需确保符合相关的文件要求和适用条件;对于对外贸易区的运营,需确认商品的外贸区地位是否合规。

若遇到与第301条款入境申报相关的问题,可通过TradeRemedy@cbp.dhs.gov联系贸易救济处。如遇入境摘要申报系统错误,应联系CBP客户代表或ACE帮助台。

此次大规模关税措施的出台,是美国首次以所谓“强制劳动”为由对如此众多经济体同时加征关税,涉及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均前所未有。公告所指称的进口商品来源地涵盖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的主要贸易伙伴。相关企业和贸易从业者需要尽快适应这一颠覆性的关税环境变化。

面对这一极为复杂的关税调整,谨慎核验、合规申报、及时咨询,将是应对新规的关键所在。建议进口企业立即审查现有供应链和库存情况,评估新关税对成本的影响,并在必要时调整采购策略和贸易合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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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SMS #69326983公告内容整理分析,旨在帮助相关贸易主体及时了解和适应此次关税政策调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