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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易斯安那州诉肯尼斯·詹姆斯·格里森案(2022):废除“自始中止”原则的历史性判决

**作者:吉祥法师**

## 一、案件背景与法律争点

2022年11月10日,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彻底改变了该州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沿袭已久的普通法程序规则。本案的被告人肯尼斯·詹姆斯·格里森因一级谋杀罪被陪审团一致裁定有罪,并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缓刑或减刑。格里森在提交上诉意向书面通知后,于狱中死亡。

根据路易斯安那州此前遵循的先例——1976年的“州诉莫里斯案”(State v. Morris),上诉法院在被告人死亡后作出了如下处理:驳回上诉、撤销定罪、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并指示其驳回起诉。这一处理方式所依据的正是“自始中止”(abatement ab initio)原则。然而,州检察官对此提出异议,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最终获得了审查许可。最高法院借此机会对“自始中止”原则在该州的存废问题进行了全面重新审视。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点在于:当被告人在直接上诉期间死亡时,其定罪应当如何处理?是维持既有做法——撤销定罪并驳回起诉,还是改采其他方案?这一看似技术性的程序问题,实则涉及刑法哲学、被害人权利保障、宪法解释等多个深层次的法学议题。

## 二、“自始中止”原则的历史渊源与理论基础

“自始中止”原则(abatement ab initio)源于拉丁语“ab initio”,意为“从开始起”。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被告人在直接上诉期间死亡时,上诉应予驳回,定罪和量刑应予撤销,起诉书应予驳回。换言之,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被视为从起点即告失效,仿佛从未发生过一样。

这一原则的历史起源并不明确,但在美国的早期司法实践中,其正当性主要建立在两大理论基础之上:

**第一,惩罚原则。** 早期的判决认为,对已死亡的被告人执行刑罚毫无意义,因为“当判决可以执行的唯一对象已不复存在时,判决便无法执行”。这种观点将刑罚的目的局限于对犯罪人本人的惩罚与改造,一旦犯罪人死亡,刑罚的目的便无法实现。1904年科罗拉多州的“陆地棉纺公司诉人民案”即为这一立场的典型代表。

**第二,终局性原则。** 随着司法理论的发展,法院开始关注另一个问题:未经上诉审查的定罪是否具有正当性?1973年缅因州的“州诉卡特案”提出了这样的担忧:“当被告人的死亡导致待决上诉被驳回时,事实上仍处于有效性或正确性疑云之下的有罪判决,不应被允许成为记录中终局且确定的判决。”这种观点认为,既然被告人未能获得上诉救济,其定罪就不应产生终局效力。

路易斯安那州在1976年的“州诉莫里斯案”中首次采纳了这一原则。在该案中,法院强调被告人的死亡阻碍了任何判决的执行,使实际救济变得徒劳无功;同时,法院还指出“幸存家属对于维护已故被告人清白无瑕的记忆或名誉享有利益”,认为当定罪在上诉中未经效力认定时,不应使其成为终局判决。

## 三、法律环境的变化与原则的动摇

在“莫里斯案”之后的数十年间,美国多个州开始重新评估“自始中止”原则的适用性,特别是在被害人权利和赔偿制度等实在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环境也经历了深刻变革,这为重新审视该原则提供了契机。

首先,路易斯安那州宪法第一条第二十五款明确规定了犯罪被害人的权利。该条款宣告:“任何犯罪被害人应受到公平、有尊严和受尊重的对待。”同时,宪法还赋予被害人一系列具体权利,包括“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些宪法性规定标志着该州公共政策的重心已从单纯关注被告人权利向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转变。

其次,路易斯安那州还通过了《犯罪被害人赔偿法》和《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案》。这些立法进一步完善了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案》所确立的赔偿请求权要求以定罪为前提条件。如果依据“自始中止”原则撤销定罪,被害人将无法获得赔偿,这显然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趋势背道而驰。

此外,州检察官还指出,路易斯安那州宪法第一条第十九款虽然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但并非所有定罪都会经过上诉审查。被告人可以自愿放弃上诉权,也可以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使定罪成为终局判决。因此,未能完成上诉审查本身并不足以使定罪丧失正当性。

## 四、对“莫里斯案”先例的全面审视

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在决定是否推翻“莫里斯案”时,采用了一个包含三项考量因素的分析框架:

**第一,该先例在作出时是否严重错误,或后来被法律或事实的新认知所揭示为错误。** 法院通过对历史材料的梳理发现,“自始中止”原则本身的历史基础就存在不确定性。传统上,中止(abatement)仅指驳回上诉,但定罪仍然维持有效。正如俄勒冈州1874年的“惠特利诉墨菲案”所指出的:“每当上诉中止时,下级法院的判决仍然完全有效。”堪萨斯州1893年的“州诉埃尔文案”也持相同观点:“判决因上诉而暂缓执行,在某种意义上处于中止状态,但驳回上诉通常使判决保持不受损害并完全有效。”具有免除罪责效力的中止概念实际上是相对现代的产物。

**第二,该先例是否产生了消极的判例法影响或现实世界影响。** 法院指出,“莫里斯案”将被告人名誉置于被害人权利之上,这与路易斯安那州实在法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自始中止”原则不仅使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还将已定罪罪犯的名誉和其遗产的财务利益置于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正义谴责的利益之上。正如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所指出的,“自始中止”原则“有可能剥夺被害人对犯罪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赔偿权利”。

**第三,推翻该先例是否会过度扰乱信赖利益。** 法院对此指出,虽然“终局性原则”体现了一定的信赖利益考量,但值得怀疑的是,被告人是否会因为相信自己在上诉期间死亡后定罪将被撤销而实施犯罪。更关键的是,依靠“自始中止”原则来保障被告人家属的名誉利益,实际上等同于在未经过任何实质审查的情况下成功推翻了定罪,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

## 五、法院的最终裁决与理由

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最终以多数意见作出了历史性裁决:放弃“自始中止”原则。法院认为,该原则已经过时,且与该州的实在法体系不一致。法院明确指出:“要中止定罪,就等于说从未发生过犯罪,也根本不存在被害人。这是与实在法的明确要求相悖的。”

法院采用了类似于阿拉巴马州的“阿拉巴马规则”:当被告人在上诉期间死亡时,上诉予以驳回,初审法院应在记录中注明:该定罪已消除被告人的无罪推定,但因被告人死亡,定罪在上诉中既未被确认也未被推翻。这种处理方式既避免了将未经审查的定罪视为终局性的问题,又避免了完全抹消已确定犯罪事实的极端后果。

法院在判决书中强调,希望立法机关能够进一步审议这一问题,综合考虑实在法中的各种利益平衡、其他司法辖区的丰富判例以及刑事司法系统中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这一表述体现了司法节制原则,承认该问题涉及复杂的政策选择,需要立法机关的民主程序来最终解决。

## 六、法官的并存意见与异议

格里芬法官虽然同意多数意见废除“自始中止”原则的结论,但对多数意见指示初审法院记录的具体措辞持有不同看法。他主张,在被告人于上诉期间自杀身亡的情况下,记录应直接注明:“上诉驳回;定罪终局。”格里芬法官还特别强调了本案中仇恨犯罪的严重性质:被告因针对非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而被定罪——他枪杀了49岁的唐纳德·斯马特,并在此前还杀害了59岁的布鲁斯·科菲尔德,此外还涉嫌谋杀托尼娅·斯蒂芬斯未遂。格里芬法官认为,这些令人震惊且毫无意义的罪行的被害人、其亲属朋友以及整个社区,都应当获得定罪在法院记录中毫不含糊的终局性。

## 七、判决的深远意义

这一判决的影响超越了具体案件本身,具有深远的法律与社会意义:

**在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该判决消除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障碍。“自始中止”原则的废除意味着,即使被告人在上诉期间死亡,被害人仍然可以基于已确立的定罪寻求赔偿,其宪法保障的公平、尊严和尊重权利不再因被告人的死亡而被剥夺。

**在刑事司法理念方面**,该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犯罪行为的社会谴责价值不因犯罪人的死亡而消失。定罪记录不仅是对被告人个人的否定性评价,更是对社会共同体确认犯罪行为、表达集体谴责的制度化方式。允许被告人的死亡抹消这一记录,实质上否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

**在法律方法方面**,该判决展示了法院如何根据社会环境和实在法的发展重新评估普通法原则。法院并非简单地固守先例,而是基于“考量因素框架”对先例的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审慎而系统的方法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方法论参考。

**在联邦制背景下**,该判决加入了州法院对“自始中止”原则进行重新评估的全国性讨论。此前,田纳西州、马萨诸塞州等州已采取了类似的立场。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巩固了这一趋势,为全国范围内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资源。

总而言之,路易斯安那州诉肯尼斯·詹姆斯·格里森案标志着该州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通过废除“自始中止”原则,法院在被告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之间重新建立了平衡,使法律更加符合当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和实在法的明确要求。